一、引言
在當今數字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網絡安全風險已成為企業運營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在復雜的供應鏈閉環中,網絡安全風險更令供應鏈的上下游之間的責任處于“剪不斷,理還亂”的困境。關心供應鏈安全的讀者應該留意到,在本刊上一期刊登的《以網絡安全保險為抓手,構建供應鏈安全治理新范式》一文中清楚地論述了如何以網絡安全保險為抓手,解決供應鏈安全治理問題。文中談到了由鏈主企業牽頭,制定供應商網絡安全保險框架(Suppliers’ Program)的概念。
在網絡安全風險管理領域中,企業對供應商網絡安全保險框架(Supplier’s Program)會相對陌生,對如何搭建該框架更是知之甚少,本文將就此內容向讀者作詳細介紹。
二、供應商保險框架(Supplier’s Program)的概念和來源
眾所周知,制造業中存在著復雜的上下游供應鏈,而供應商保險框架(Suppliers’ Program)是專為供應鏈的所有供應商設計的保險計劃, 其核心目標是通過這個計劃,為不同風險等級的供應商制定一套標準的保險計劃,從而明確對供應商風險管理的要求和準入標準,提升供應商風險管理水平;同時,也可以通過保險,將冗余風險進行轉移,達到風險管理的目的,同時讓“剪不斷,理還亂”的交叉責任讓保險公司兜底補償,有效維護鏈主的商業聲譽和經濟利益。在傳統的企業財產保險中,它被廣泛應用于產品責任保險中,它為供應商在供應鏈中可能面臨的產品責任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在傳統的制造業中,供應鏈中每個零配件都互為依賴,如果一個最終產品在被使用的過程中對消費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傷害,需要對受害方進行賠償時,追責環節非常復雜;大部分情況下,難于清楚界定責任方。此外,由于對第三方的賠償包括法律訴訟費用,有時候會產生高額賠償,很多供應鏈企業特別是小的供應商根本沒有償付能力,被迫由大企業或最終產品制造商承擔賠償責任。基于這樣的背景,供應商保險框架應運而生,通過統一要求供應商購買產品責任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供應鏈之間需要完全依賴互聯網進行的交流和交易,他們之間的接觸,從產品的互為依賴,進入到網絡世界的相互交互。由于網絡世界邊界不清,其存在的問題與產品責任所存在的問題非常類似,所以,將在產品責任險領域中被廣泛應用的供應商保險框架(Supplier’s Program)應用到網絡安全保險中將起到異曲同工之效。
三、 供應商保險框架(Supplies’ Program)在產品責任險中的運作機制
1. 供應商篩選與評估
制造商會指導保險公司,制定一套嚴格的供應商篩選標準,涵蓋供應商的生產能力、質量控制體系、過往產品質量記錄等多個方面。通過對潛在供應商進行全面評估,選擇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納入計劃。
2. 質量監控與改進
在供應商加入計劃后,會建立定期的質量監控機制。這可能包括現場檢查、產品抽樣檢測、生產流程審查等方式,以確保供應商持續提供高質量的產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與供應商溝通,要求其采取改進措施,并跟蹤改進效果。
3. 培訓與技術支持:
為供應商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技術支持,幫助其提升產品質量和生產管理水平。培訓內容可能涉及產品標準、質量控制方法、安全法規等方面,確保供應商具備足夠的能力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4. 風險共擔與保險優惠
通過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當因供應商產品缺陷導致產品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制造商和供應商會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積極參與計劃且表現良好的供應商,保險公司會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用優惠,激勵供應商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和風險管理水平。
成功案例
以某知名汽車制造商為例,該制造商引入 Suppliers’ Program 后,對其供應商進行了全面篩選和評估。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通過定期的質量監控和培訓,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得到了顯著提升。過去,因供應商零部件質量問題導致的汽車召回事件時有發生,給制造商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實施 Suppliers’ Program 后,此類事件大幅減少,不僅降低了制造商的產品責任風險,還提高了客戶滿意度,增強了市場競爭力。
四、將產品責任險的Suppliers’ Program 引入網絡安全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1、網絡安全保險的現狀與挑戰
1.1 網絡安全保險的現狀
隨著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加速,網絡攻擊手段日益復雜多樣,數據泄露、勒索軟件攻擊等網絡安全事件頻繁發生,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風險。網絡安全保險作為一種新興的風險轉移工具,能夠幫助企業在遭受網絡安全事件時,獲得經濟賠償,減輕財務壓力,同時協助企業進行事件應急響應、數據恢復和聲譽修復等工作,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
近年來,網絡安全保險市場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認識到網絡安全保險的重要性,并積極購買相關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也不斷推出多樣化的網絡安全保險產品,以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然而,與產品責任險相比,網絡安全保險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
1.2 網絡安全保險面臨的挑戰
1)風險評估難度大:網絡安全風險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其評估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網絡架構、安全防護措施、數據類型和價值等多個因素。目前,行業內缺乏統一、科學的風險評估標準和模型,導致保險公司在定價和承保決策時面臨較大困難。
2)損失界定復雜:網絡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直接的經濟損失,如業務中斷損失、數據恢復費用等,還包括間接損失,如聲譽損害、客戶流失等。這些損失的界定和量化存在一定難度,給保險理賠帶來了挑戰。
3)企業網絡安全意識不足:部分企業對網絡安全風險的重視程度不夠,缺乏完善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措施。在購買網絡安全保險時,企業可能無法準確提供自身的網絡安全狀況信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難度。同時,一些企業在遭受網絡安全事件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響應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影響了保險理賠的效果。
2、將 Suppliers’ Program 引入網絡安全保險的可行性
2.1 概念類比與風險轉移邏輯的一致性
產品責任險的Suppliers’ Program的核心是通過合同約定,由鏈主或制造商對供應商提出明確要求,通過購買產責險將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第三方責任風險轉移到保險體系中,實現供應鏈風險共擔。
網絡安全保險的供應鏈中因網絡安全事件(如供應商系統漏洞導致的數據泄露)可能引發連鎖責任(如上下游企業被牽連)。通過類似機制,可將供應商的網絡安全責任風險納入核心企業的保險覆蓋范圍。
兩者均涉及“供應鏈上下游責任傳導”,風險轉移邏輯高度一致,Suppliers’ Program引入網路安全供應鏈高度合理。
2.2 網絡安全風險的“產品化”特征
現代供應鏈中,軟件、云服務等數字化產品已成為關鍵組件,其漏洞等同于傳統產品的“缺陷”。例如:
– 供應商的API接口漏洞 → 類比于“零部件設計缺陷”。
– 供應商的數據泄露 → 類比于“原材料污染”。
因此網絡安全風險已具備“可保產品責任”屬性,移植框架具備技術基礎。
2.3 現有保險市場的需求缺口
中小企業痛點:許多供應商(尤其是中小型供應商)缺乏獨立購買網絡安全保險的能力或意識,但上下游企業需承擔其風險。通過Suppliers’ Program,由核心企業統一制定標準,進行投保(如通過采購合同條款),大大降低全鏈條網絡安全風險,同時也大幅降低成本。因此,復制傳統制造業中“大企業帶動小供應商投保”的成功模式非常合理。
2.4 海外市場成功案例驗證其有效性
微軟Cyber Insurance Program為使用其云服務的客戶提供嵌入式網絡安全保險,部分覆蓋第三方應用風險。某些歐美保險公司已開始嘗試將“供應商網絡風險”納入核心企業保單的附加條款。
海外市場的成功經驗也驗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以上幾個方面的思考說明,將產品責任險Suppliers’ Program移植到網絡安全保險供應鏈具備顯著的可行性,體現在風險邏輯一致性及市場需求匹配度上。建議可通過試點項目逐步完善條款設計和定價模型。
3、網絡安全保險引入Suppliers’ Program后的優勢
1)強化供應鏈網絡安全管理:通過將供應商納入網絡安全保險計劃,要求供應商加強自身的網絡安全防護,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網絡安全標準。這有助于從源頭上降低網絡安全風險,提高整個供應鏈的網絡安全水平。
2)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在 Suppliers’ Program 模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與供應商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系,共同開展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監控工作。供應商積極參與網絡安全管理,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提高保險產品的可持續性。
3)促進企業網絡安全意識提升:企業為了能夠納入網絡安全保險的 Suppliers’ Program,會更加重視自身的網絡安全建設,加強網絡安全投入和管理。這將有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網絡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網絡安全生態環境。
4)風險共擔與保險優惠:通過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當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時,鏈主與供應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并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4、潛在風險與應對措施
1)合作難度增加:與產品供應鏈相比,網絡安全領域的供應商更加多樣化,涉及軟件開發商、云服務提供商、網絡安全技術服務商等多個領域。不同供應商的網絡安全狀況和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增加了合作難度,也提高了合作的門檻。應對措施包括制定統一的供應商網絡安全標準和評估體系,加強對供應商的培訓和指導,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促進供應商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2)信息共享與隱私保護問題:在 Suppliers’ Program 模式下,保險公司、企業和供應商之間需要進行大量的信息共享,包括網絡安全漏洞信息、攻擊事件數據等。這可能涉及到企業的商業機密和用戶的隱私信息,存在信息泄露的風險。應對措施包括建立嚴格的信息共享協議和隱私保護制度,采用加密技術、訪問控制等手段保障信息安全,明確各方的信息使用權限和責任。
五、網絡安全保險中 Suppliers’ Program 的設計思路
1、網安險Suppliers’ Program的框架
1)供應商篩選與準入:制定明確的供應商網絡安全篩選標準,涵蓋供應商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技術防護能力、過往網絡安全事件記錄等方面。對潛在供應商進行全面評估,只有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才能納入計劃。
2)網絡安全要求與標準:為供應商制定統一的網絡安全要求和標準,包括數據保護、訪問控制、安全審計等方面。要求供應商定期進行網絡安全自查和評估,并向保險公司和企業報告網絡安全狀況。
3)合作機制與流程:建立保險公司、企業和供應商之間的合作機制,明確各方的職責和權利。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流程,當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各方能夠迅速協同工作,共同應對事件。
2、保險產品設計
1)保險責任范圍:明確在 Suppliers’ Program 下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因供應商網絡安全問題導致的企業直接經濟損失、業務中斷損失、數據恢復費用、聲譽損害賠償等。在可能的情況下,由鏈主企業與保險公司商定統一的保險合同和費率,從而確保保障范圍適度,避免因供應商選擇性投保而令Suppliers’ Program形同虛設的情況出現。
2)明確投保限額:根據供應商的規模大少、風險等級等因素,在采購合同中明確要求投保網絡安全保險并明確投保限額;并指定投保流程與聯系方式。
3)風險共擔機制:建立保險公司、企業和供應商之間的風險共擔機制,明確各方在網絡安全事件中的賠償責任比例。
六、網絡安全保險供應商框架(Suppliers’ Program)的實操安排模式及優劣分析 ?
1. 統一采購模式
鏈主企業指定保險公司,統一確定保險合同,明確保障范圍,投保限額、費率和免賠額水平。
2. 分層捆綁模式
按供應商風險等級分檔(如一級供應商需500萬保額,二級200萬保額……),鏈主提供基礎保險包供選購。
3. 認證自購模式
供應商自主選擇保險公司,但保單需通過鏈主企業或第三方審計認證(如覆蓋勒索軟件、第三方責任)。
4. 共保池模式 ?
供應鏈企業和供應商共同出資建立網絡安全保險池,鏈主主導再保險安排。
以上介紹了幾種實操模式供參考。在起步階段,鏈主也可以考慮采用“認證自購+分層要求”的混合模式,在控制管理成本的同時兼顧靈活性。未來,該模式可進一步與網絡安全標準(如ISO 27001)掛鉤,形成“保險+認證”的雙重風控體系。
無論采用上面提到的哪種模式,鏈主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對供應商網絡安全保險的最低覆蓋范圍要求。核心保險條款應包括:數據泄露響應費用、應急響應服務費,業務中斷損失、勒索軟件贖金、第三方訴訟責任。應明確不能除外“供應鏈連帶責任”、“上游系統漏洞導致的損失責任”或“已知漏洞或病毒”等條款。
鏈主企業應考慮成本轉嫁問題,中小企業可能將保費轉化為服務成本而將報價提高,鏈主需考慮通過保險補貼或采購量優惠來平衡該成本。對投保高額全面保險的供應商應給予訂單優先級或聲譽評級加分等激勵措施。
在實施Suppliers’ Program的過程中,應為供應商提供網絡安全培訓和技術支持,幫助其提升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培訓內容可以包括最新的網絡安全技術、攻擊防范方法、應急響應流程等。
此外,要建立定期的供應商網絡安全評估和審核機制,對供應商的網絡安全狀況進行跟蹤和檢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將其從計劃中剔除。
搭建保險公司、企業和供應商之間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平臺,及時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信息、事件處置進展等。促進各方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協同工作,提高整體風險管理效率。
七、結論與展望
將產品責任險中廣泛應用的 Suppliers’ Program 引入網絡安全保險領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通過借鑒 Suppliers’ Program 的成功經驗,構建適用于網絡安全保險的供應商計劃,可將分散的風險管理轉化為供應鏈整體韌性提升,強化供應鏈網絡安全管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促進企業網絡安全意識提升。
無容置疑,在實施過程中會面臨著諸多挑戰,如合作難度增加、信息共享與隱私保護問題等。需要保險公司、企業和供應商共同努力,制定科學合理的計劃框架和保險產品設計,加強實施與監督,確保 Suppliers’ Program 在網絡安全保險中的有效應用。
展望未來,隨著網絡安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網絡安全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網絡安全保險中的 Suppliers’ Program 有望不斷完善和發展。通過持續優化計劃設計,加強各方合作,網絡安全保險將能夠更好地為企業提供網絡安全風險保障,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的順利進行,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關 于 作 者
房曉曉 ? 厚鋒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保險與再保險負責人。曾任美國國際集團(AIG)中國核保負責人,再保險部總經理,國際業務部負責人,分公司總經理,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等要職;在保險領域擁有超過30年的經驗。對各類保險合同,風險評估與審核,理賠處理等關鍵環節有深刻理解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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