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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院駁回針對Meta AI用戶數據訓練的禁令申請

2025 年 8 月 12 日,德國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高等地區法院(法院)在案件編號 6 UKI 3/25 中作出決定,駁回了一申請人針對 Meta 愛爾蘭有限公司關于其計劃用于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的數據處理的臨時禁令申請。

原告(申請人)是一家荷蘭非營利基金會,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指控 Meta 違反了《數字市場法》第 6 條和第 9 條,因為其使用來自成年用戶的公開內容及其與人工智能系統的互動,用于訓練其人工智能模型。法院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UWG)第 12 條和《禁令救濟法》(UKlaG)第 5 條,該臨時禁令申請因缺乏緊迫性而被視為不可受理。

這是因為原告早在 2025 年 4 月 14 日就已清楚地知道 Meta 計劃處理數據用于訓練其人工智能模型,但直到 2025 年 6 月 27 日才提出禁令申請,遠遠超過了一個月的緊迫性窗口期。此外,法院還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延遲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基于上述情況,法院駁回了臨時禁令申請。

以下為裁定書翻譯全文:

申請人是根據荷蘭法律設立的公益基金會。其章程規定的任務包括在歐盟內維護和執行自然人,特別是消費者和未成年人在使用在線服務時的利益。申請人作為歐盟其他成員國的合格機構,根據《不當條款法》第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已被列入歐洲委員會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0年11月25日關于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代表訴訟和廢除指令2009/22/EG的指令(EU) 2020/1828第5條第1款第4句的名錄中。

被申請人是Meta Platforms, Inc.的子公司,總部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門洛帕克Meta Way 1號,郵編94025,它在網站”www.instagram.com”和”www.facebook.com”上運營,并作為移動設備應用程序運營同名的社交網絡”Instagram”和”Facebook”。

Meta歐洲總部位于愛爾蘭都柏林,它擁有一家子公司Facebook Germany GmbH,總部位于漢堡。據被申請人稱,這家子公司不參與與AI應用程序開發和改進相關的數據處理。在其網站https://www.meta.com/de-de/about/(2025年7月27日訪問)上,無法識別被申請人的總部位置以及其全球分支機構的位置。也找不到法律聲明。被申請人的總部和代表可以從德國聯邦議院游說登記冊的條目中獲得。

根據網站https://about.fb.com/de/media-gallery/offices-around-the-world/meta-hamburg/(最后訪問于2025年8月6日),Meta在漢堡設有辦事處。在參議院面前的口頭聽證會上,被申請人的一名員工也從漢堡報告。在參議院的提示下,被申請人無法證明其在漢堡的辦事處不屬于被申請人的處理范圍。

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14日——除了自2024年中期以來關于與其AI模型開發和改進相關的數據處理的進一步公告外——在新聞稿中公開宣布,將很快使用成年用戶的公共內容及其與人工智能的互動來訓練其在Meta產品中的AI模型:

“在歐盟,我們將很快開始根據人們與Meta AI的互動以及成年人在Meta產品上分享的公共內容來訓練我們的AI模型。”(https://about.fb.com/news/2025/04/making-ai-work-harder-for-europeans/)

被申請人隨后還通過應用內通知和電子郵件向其Facebook和Instagram平臺上的所有用戶宣布了這一點,直到2025年4月底。申請人也收到了這些通知,因為它自己擁有Facebook賬戶。同樣,董事會成員M.和財務總監K.在2025年4月通過Facebook應用程序和電子郵件收到了通知。

在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17日和19日發給用戶的電子郵件中(參見被申請人2025年7月21日書面陳述第4/5頁),它指出Meta”已經”使用”公共信息”。其中無爭議地包括:

“我們持續改進Meta的AI。”Meta的AI”指的是我們使用生成式AI的功能和體驗,例如Meta AI和AI創意工具,以及支持這些功能的模型。此外,我們通過開放平臺提供模型,以支持研究人員、開發人員和AI社區的其他成員”

“我們想告知您,為了提供這些使用體驗,我們使用公共信息,例如來自至少18歲賬戶所有者的帖子和評論。這包括您自創建Meta產品賬戶以來分享的所有公共信息。”

顯然,由于被申請人的這些公開公告,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消費者中心于2025年4月30日致函警告被申請人。2025年5月12日,它向科隆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令(6 UKI 67/25)。科隆高等法院駁回了被申請人在商業活動框架內基于合法利益處理消費者在Facebook和Instagram服務上發布的個人數據以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系統,以及輔助性地將這些數據與兩個平臺的用戶數據合并用于此目的的申請。科隆高等法院通過2025年5月23日的判決駁回了臨時禁令申請,理由之一是自2025年5月27日起的預期行為在臨時禁令程序的簡易審查中不違反GDPR第7條第1款第1句f項(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6年4月27日關于保護自然人處理個人數據和數據自由流動以及廢除指令95/46/EG的第(EU) 2016/679號條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因為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超過了相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和利益。2025年5月23日,媒體對該程序和判決進行了廣泛報道。帶有判決理由的判決于2025年6月13日送達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該代理人也在科隆高等法院代表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消費者中心。

被申請人無爭議地最遲從2025年5月27日起,根據其公告處理其成年用戶在Facebook和Instagram平臺上的公共帖子和評論中的個人數據,以及他們與應用程序中AI功能的互動,用于開發和改進其AI模型。

申請人于2025年6月13日致函警告被申請人(附件ASt5),設定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涉及這種數據處理。在延期至2025年6月23日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23日回復。

請人認為,被投訴的數據處理違反了GDPR第6條和第9條,以及DMA第5條的合并禁令和繼續使用禁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2年9月14日關于數字部門可競爭和公平市場以及修訂指令(EU) 2019/1937和(EU) 2020/1828的第(EU) 2022/1925號條例——數字市場法)。被申請人沒有透明地告知個人數據用于AI模型開發和改進的使用情況。

申請人聲稱,敏感數據和兒童數據正在被處理。對于受影響的人,特別是如果他們不是被申請人平臺的注冊用戶,沒有提供有效的反對機制。只有平臺的注冊用戶可以反對,并且只能針對他們自己發布的數據。機構檔案持有者無法反對其數據的使用。

它進一步認為,自2025年5月27日起實際開始的數據處理超出了2025年4月14日的公告范圍,因為廣告合作伙伴的數據也被用于AI應用程序的開發,這從自2025年5月27日起生效的數據保護指令中可以看出。只有在科隆高等法院的口頭聽證過程中才明確了在AI開發框架內具體處理哪些數據。只有到那時才明確,數據也將用于被申請人在平臺外的AI應用程序。

它認為,歐洲法律對臨時命令申請的緊急期限是陌生的,在知悉法律違規和申請臨時法律保護之間的期限應該足夠長,以確保歐洲法律的有效執行。

申請人申請,通過臨時禁令,在避免法院為每次違規行為設定的最高250,000.00歐元罰金的情況下,如果無法征收,則對其法定代表人執行最長六個月的拘留,禁止被申請人在對德國消費者的商業活動框架內:

處理這些在Facebook和Instagram服務上發布的個人數據以及通過這些服務從第三方收集并傳輸給被申請人的個人數據,基于合法利益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如果這種處理如附件ASt2和ASt3所述和描述的方式進行,

處理這些在Facebook和Instagram服務上發布的特殊類別個人數據,未經相關人員明確同意,用于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如果這種處理如附件ASt3所述和描述的方式進行,使用用戶在Facebook和Instagram服務上創建和分享的內容來開發和改進這些服務之外的人工智能技術,而不在相應平臺使用合同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這種使用,

輔助性地禁止被申請人在對德國消費者的商業活動框架內,將Facebook平臺服務的個人數據與Instagram平臺服務的個人數據合并,用于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在被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服務中繼續使用來自Facebook和/或Instagram平臺服務的個人數據,用于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而不給最終用戶具體選擇并獲得他們的有效同意,如果這種情況如附件ASt 2和ASt 3所述和描述的方式發生。

被申請人申請駁回臨時禁令申請。

被申請人聲稱,申請人的起訴權不存在,因為它不符合根據集體訴訟指令第4條第3款對《不當條款法》第3條第1款第1句第1項的指令一致解釋的合格機構要求,特別是缺乏營利目的。參議院根據集體訴訟指令第5條第4款第3句有義務審查申請人的起訴權。它進一步聲稱,被投訴的數據處理沒有超出公告的范圍。通過對各個學習數據集進行去標識化和標記化,確保遵守GDPR規定,特別是第6條和第9條。由于被申請人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被申請人的AI模型輸出私人個人數據的可能性極低。要求用戶同意處理其數據用于AI模型的開發和改進是不成比例的。”Meta的AI”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服務,而是平臺的集成功能。

關于當事人陳述的進一步細節,請參考交換的書面陳述及其附件和2025年8月5日參議院面前口頭聽證的記錄。參議院根據《不當條款法》第12a條在作出決定前聽取了當事人一致認為在德國負責該程序的數據保護機構——漢堡數據保護和信息自由專員的意見。

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高等法院對該程序有管轄權。國際管轄權源于GDPR第79條第2款第2句,事務管轄權源于《不當條款法》第6條、第2條第2款第13項。關于地域管轄權,根據《不當條款法》第6條第1款第1句,漢堡漢薩高等法院也可能對該程序有管轄權,因為被申請人本身在漢堡有分支機構,或至少在那里設立了這樣一個分支機構的法律外觀。然而,除了《不當條款法》第6條第1款第1句規定的法院管轄權外,根據歐盟條例第7條第2款(布魯塞爾Ia條例)的侵權行為管轄權也存在,因此參議院對該程序有管轄權(參見MüKoZPO/Micklitz/Rott,第6版2022年,《不當條款法》第6條第11項)。最后,通過被投訴的非法數據處理,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的相關消費者,即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高等法院管轄區內的消費者,也可能發生法律違規。

然而,頒發臨時禁令缺乏根據《不當條款法》第5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要求的關于臨時法律保護申請所有方面的緊急性。因此,不需要考慮可受理性的其他問題,特別是關于申請人的主動訴訟權,以及申請的有理由性問題。

禁令理由是法律保護利益的特殊形式,因此作為程序前提必須依職權審查(參見K?hler/Feddersen/K?hler/Feddersen,第43版202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12項)。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1款——如這里——相應適用而言,根據一貫判例,它建立了緊急性的推定(參見K?hler/Feddersen/K?hler/Feddersen,同上,R. 2.13)。如果被申請人反駁了緊急性推定,則申請人有義務證明并使緊急性可信。

在具有特殊程序規定的臨時法律保護程序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5條、第916條等,與常規訴訟程序相對,要求頒發臨時禁令的理由基本上是申請人存在特殊的緊急需要。通過《民事訴訟法》中臨時法律保護的規定,確保德國的受影響者在存在緊急性時能夠根據GDPR第79條對責任人主張有效的法律救濟(參見BeckOK數據保護法/Mundil,第52版1.2.2024,DS-GVO第79條第10、11項)。臨時法律保護的目的是及時防止事實上難以逆轉的違規行為(Paal/Pauly/Martini,第3版2021年,DS-GVO第79條第16-17a項;歐洲法院,1990年6月19日判決,案例C-213/99,第21項)。與申請人的觀點相反,歐洲法院也認為頒發臨時禁令需要特殊的緊急性(參見歐洲法院,1995年11月9日判決——案例C-465/93,NJW 1996,1333)。

參議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申請人訴求的推定緊急性被被申請人的陳述反駁,因為申請人通過被申請人的公告在被投訴行為開始前很長時間就已經知道了該行為(見下文a.)。被申請人盡管知道這些明確的公告,卻未能在公告行為開始后一個月內尋求臨時法律保護。因此,顯然不再能假定存在可以證明頒發臨時禁令的緊急性(見下文b.)。

申請中投訴的被申請人的所有行為方式都已經是其2025年4月14日公告和隨后在2025年4月17日至19日期間發給用戶的電子郵件的主題,因此從那時起申請人就知道了。

無爭議的是,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2025年4月14日的公告,并在2025年4月下半月通過應用內和電子郵件通知收到了關于被投訴數據使用的通知,申請人本身以及部分董事會成員都收到了。與申請人的觀點相反,被申請人的公告無疑包括了申請人現在通過臨時禁令申請投訴的行為。

就申請人通過其訴訟代理人在參議院面前的口頭聽證中指出,申請人至今仍不知道被申請人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其用戶的個人數據來開發和改進其AI模型,這可能已經表明申請人的申請是無根據的,因為對不夠具體的違反消費者保護做法的考慮很難成為根據《不當條款法》的臨時法律保護程序的主題。盡管如此,申請人在提出的申請中已經表明了它投訴被申請人的具體行為。然而,盡管參議院在口頭聽證前給出了相應提示,申請人并未闡述和證明申請人的各個行為人員何時實際知悉被投訴的數據使用,以及這些人員的哪些考慮和決定導致臨時禁令不是在2025年5月初或中旬,而是直到2025年6月27日才申請。

關于各項申請在公告與實際發生的數據使用一致性方面的具體情況:

關于申請投訴的是,被申請人僅基于合法利益,即未經同意,處理在Facebook和Instagram服務上發布的個人數據以及通過這些服務從第三方收集并傳輸給被申請人的個人數據,用于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

被申請人已經在2025年4月14日宣布了這種行為,指出它將開始根據成年人在Meta產品中公開分享的信息來訓練其AI模型。在這個公告中顯然可以看出,這些內容不僅涉及成年用戶本身的個人數據,還涉及其檔案中包含的這些信息。顯然,這樣的公告也將包括處理兒童、青少年和其他第三方的個人數據,以及根據GDPR第9條的特殊類別數據,即在成年用戶檔案的公開帖子(圖片)帖子或公開評論中提及此類數據,或在此類檔案的公開圖片上顯示此類數據,無論是否經過相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被申請人隨后雖然在開始公告的數據處理之前的時間內公開地,部分與負責的數據保護機構協調,采取了各種措施,如內容的去標識化和標記化,以提高預期數據處理的數據保護水平,但根據其自己的陳述,絕不能有效排除法律保護申請或兒童和青少年或根據GDPR第9條的特殊類別數據包含在AI模型的訓練數據集或AI模型本身中。

自2025年4月14日至今,因此可能——正如漢堡數據保護和信息自由專員在參議院面前的口頭聽證中的聲明所指出的——確實存在違規行為,特別是違反GDPR第9條第1款,涉及公開帖子、評論和圖片中包含的未注冊用戶數據,通過被申請人公告和實施的行為以及在學習數據集和AI模型中的數據處理很可能存在。但這對申請人作為專業協會來說,在2025年5月27日之前很長時間就已經知道了。

申請人自己提交的被申請人2025年4月19日的電子郵件(2025年7月21日書面陳述第5頁)也清楚地證明,被申請人指出并且申請人因此積極知道,公開分享的信息將被使用,而且是基于”合法利益”而不是基于同意。用戶被告知反對的可能性,因此申請人必須清楚,這不是”模糊傳達的”公告,而是非常具體的預期數據處理。

關于申請投訴的是,被申請人在其服務上處理發布的特殊類別個人數據,未經相關人員明確同意,用于開發和改進人工智能技術。如前所述,這種行為顯然包含在2025年4月14日的公告中。

關于申請投訴的是,被申請人使用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發布的內容來開發和改進這些服務之外的人工智能技術,而不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平臺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這一點。被申請人也已經通過2025年4月14日的通知和隨后在2025年4月的電子郵件宣布了這種內容使用,因為那里提到了”我們的AI模型”并解釋了”Meta的AI”。

關于申請投訴的是,被申請人為了開發和改進AI技術而合并Facebook和Instagram平臺的用戶數據,不給用戶選擇權,也不獲得數據使用的同意。這種被投訴行為的公告也已經在2025年4月14日進行,被申請人宣布使用”Meta產品”的內容用于”我們的AI模型”。

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在2025年6月27日提交臨時禁令申請時,不再存在所需的緊急性。它在知悉被投訴的違反消費者保護做法的公告后,等到提交臨時禁令申請才申請臨時法律保護,因此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對所尋求法律保護的緊急需要不再存在。

在考慮——根據歐洲法院一貫判例,頒發臨時禁令也需要的——緊急性時,德國法律和歐洲法律都沒有規定特定的時間段,超過該時間段就不能再假定存在足以在當事人之間的程序關系中證明頒發臨時禁令的緊急需要程度。德國高等法院的主流觀點認為,從知悉起約一個月的時間段(參見K?hler/Feddersen/K?hler/Feddersen概述,第43版202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15b、2.15c項)。

申請人的具體行為在這里可能導致臨時禁止數據處理要求的這一前提條件失效。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僅等到其投訴的非法數據處理開始的那一天,而且之后甚至又讓一個月過去。

這與GDPR第79條意義上的有效法律保護保障并不矛盾。歐洲法律承認,成員國必須確保提供有效的臨時法律保護,以使受影響者能夠及時防止事實上難以逆轉的違規行為(Paal/Pauly/Martini,第3版2021年,DS-GVO第79條第16-17a項;歐洲法院,1990年6月19日判決,案例C-213/99,第21項)。

判決原文:https://www.gesetze-rechtsprechung.sh.juris.de/bssh/document/NJRE00161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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