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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短信微博網聊等可作為民事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明確該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在法律施行兩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并于當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這部共計23章、552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部門最多、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在民訴法修訂過程中,輿論對于民事案件中的證據類型頗為關注。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并未對上述證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4日發布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于電子數據的規定。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將自2月4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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